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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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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室內裝修業應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並領得登記證,未領得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 一、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2. 2.室內裝修業變更登記事項時,應申請換發登記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0條,進行室內裝修業務的業者應在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向內政部申請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並領得登記證。申請時需檢附以下文件:申請書、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的登記證。若室內裝修業有變更登記事項的情況,則需要申請換發登記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0條的參考來源為最新修訂的《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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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室內裝修業應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並領得登記證,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