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1.室內裝修業應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並領得登記證,未領得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 一、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 2.室內裝修業變更登記事項時,應申請換發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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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0條,進行室內裝修業務的業者應在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向內政部申請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並領得登記證。申請時需檢附以下文件:申請書、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的登記證。若室內裝修業有變更登記事項的情況,則需要申請換發登記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0條的參考來源為最新修訂的《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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