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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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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業應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並領得登記證,未領得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 一、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室內裝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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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時,應申請換發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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