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9 條
- 1.室內裝修業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專業技術人員: 一、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二、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三、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業務者: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各一人以上,或兼具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身分一人以上。
- 2.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時,其名稱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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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從事室內裝修業務的公司應該根據以下規定配備專任專業技術人員: 1. 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需要至少有一位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2. 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需要至少有一位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3. 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業務,需要至少有一位專業設計技術人員和一位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或至少有一人兼具專業設計和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的身份。 此外,室內裝修業的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應該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內政部115年12月13日所修訂的《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確定了從事室內裝修業務的公司應該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和身份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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