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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室內裝修業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專業技術人員: 一、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二、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三、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業務者: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各一人以上,或兼具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身分一人以上。
  2. 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時,其名稱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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