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1.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核發之登記證,其有效期限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 2.室內裝修業申請換發登記證,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登記證正本。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 3.室內裝修業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
- 4.已領得室內裝修業登記證且未於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者,應於換證前完成辦理變更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於其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但其公司或商業登記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前完成者,換證時得免於其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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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了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的登記證有效期限和換發登記證的程序。根據第1項,室內裝修業的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但根據修正條文,修正施行前已核發的登記證的有效期限適用修正前的規定。 根據第2項,申請換發登記證時,需要檢附申請書、原登記證正本、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根據第3項,如果室內裝修業逾期未換發登記證,仍可以根据前項的規定申請換發。 根據第4項,已經領取了室內裝修業登記證且未在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中標示室內裝修字樣的,應在換證前完成變更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並在名稱中標示室內裝修字樣。但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前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的,換證時可以免於在名稱中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以上解釋來自於《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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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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