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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應就下列項目加以審: 一、申請圖說文件應齊全。 二、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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