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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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受理室內裝修圖說文件之審核,應於收件之日起七日內指派審查人員審核完畢。審核合格者於申請圖說簽章;不合格者,應將不合規定之處詳為列舉,一次通知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得將申請案件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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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7條,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在受理室內裝修圖說文件審核後,應於收件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核。若審核合格,應簽章並核准申請;若不合格,則應詳細列舉不符合規定之項目,並一次通知建築物的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在限期內進行改正。若逾期未改正或復審後仍不符合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有權駁回該申請案件。 參考資料: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102)
- 核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復審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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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