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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28 條

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其申請審之圖說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變更者,應依消防法規規定辦理,並應於施工前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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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8條的規定,室內裝修在申請審核時,不得損壞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如果申請的圖說涉及消防安全設備的變更,則應遵守消防法規的規定,並且在施工之前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的文件。 參考資料: - 建築法(消防設備)第39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43&FLNO=39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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