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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其申請審之圖說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變更者,應依消防法規規定辦理,並應於施工前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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