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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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其申請審核之圖說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變更者,應依消防法規規定辦理,並應於施工前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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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8條的規定,室內裝修在申請審核時,不得損壞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如果申請的圖說涉及消防安全設備的變更,則應遵守消防法規的規定,並且在施工之前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的文件。 參考資料: - 建築法(消防設備)第39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43&FLNO=39
- 核名詞
- 消防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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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