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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室內裝修圖說經審合格,領得許可文件後,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將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並於規定期限內施工完竣後申請竣工查驗;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許可文件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2. 前項之施工及展期期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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