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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29 條

  1. 1.室內裝修圖說經審合格,領得許可文件後,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將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並於規定期限內施工完竣後申請竣工查驗;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許可文件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2. 2.前項之施工及展期期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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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9條,其內容如下: 1. 根據第1項,當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後,建築物的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將許可文件張貼在施工地點的明顯處,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施工後申請竣工查驗。如果由於某些原因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施工,則可以申請展期。如果未按規定申請展期,或者已經超過展期的期限仍未完成施工,則許可文件將自規定的展期期限屆滿之日起失效。 2. 根據第2項,施工和展期期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來確定。 範例: 根據這段法規,如果某個建築物的室內裝修圖說獲得審核合格並領取了許可文件,該建築物的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該將許可文件張貼在施工地點的明顯處。在完成施工後,他們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竣工查驗。如果由於某些原因導致無法在期限內完成施工,他們可以申請展期延長施工時間。然而,如果他們未按規定申請展期,或者已經超過展期期限但仍未完成施工,該建築物的許可文件將失效。 根據這項法規,建築物室內裝修的施工和展期期限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來確定。這意味著每個地方政府都有權根據當地的情況和需要來設定施工和展期期限。例如,某個直轄市的主管建築機關可能會根據當地的狀況和人力資源的可用性來設定適當的期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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