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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30 條

室內裝修施工從業者應依照核定之室內裝修圖說施工;如於施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本辦法申請辦理審。但不變更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不降低原使用裝修材料耐燃等級或分間牆構造之防火時效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第三十四條規定圖說,一次報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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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所提供的資料,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0條中,規定室內裝修施工從業者在施工前或施工中如有變更設計,仍需依據本辦法申請辦理審核。然而,如果變更設計不牽涉到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的改變,不降低原使用裝修材料的耐燃等級或分間牆構造的防火時效,則可以在竣工後一次性進行報驗,並需要具備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圖說。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我們並無法直接找到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0條的完整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盡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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