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室內裝修施工中,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查驗,發現與核定裝修圖說不符者,應以書面通知起造人、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停工或修改;必要時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處理。
-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查驗時,所派人員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起造人、所有權人、使用人及室內裝修從業者得拒絕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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