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31 條
- 1.室內裝修施工中,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查驗,發現與核定裝修圖說不符者,應以書面通知起造人、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停工或修改;必要時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處理。
- 2.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查驗時,所派人員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起造人、所有權人、使用人及室內裝修從業者得拒絕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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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1條的規定,當室內裝修施工中,主管建築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隨時派員查驗。如果查驗發現與核定的裝修圖說不相符,應以書面通知起造人、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可以根據建築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此外,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查驗時,查驗人員應該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如果查驗人員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起造人、所有權人、使用人和室內裝修從業者有權拒絕查驗。 參考資料: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2/month/m1-09.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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