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32 條
- 1.室內裝修工程完竣後,應由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會同室內裝修從業者向原申請審查機關或機構申請竣工查驗合格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 2.新建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者,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始得使用;其室內裝修涉及原建造執照核定圖樣及說明書之變更者,並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 3.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受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之申請,應於七日內指派查驗人員至現場檢查。經查核與驗章圖說相符者,檢查表經查驗人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核發合格證明,對於不合格者,應通知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者,審查機構應報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明處理。
- 4.室內裝修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者,應由消防主管機關於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前完成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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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2條的規定,室內裝修工程完竣後,需要由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以及室內裝修從業者共同向原申請審查機關或機構申請竣工查驗合格。申請合格後,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對於新建建築物,在領得使用執照前若需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則必須在領得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方可開始使用。若這部分的室內裝修涉及了原建造執照核定圖樣及說明書的變更,就需要按照法規第39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程序。 直轄市、縣(市)的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在受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的申請後,應在七日內派員到現場進行檢查。如果檢查結果與驗章圖說相符,檢查表經過查驗人員的簽證後,應在五日內核發合格證明。對於不合格的情況,應通知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在限期內進行修改,如果逾期仍未修改,審查機構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報請查明處理。 如果室內裝修涉及消防安全設備,則需要在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前,由消防主管機關完成相關的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 以上的解釋根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2條的規定進行,其中涉及的法條範例和參考資料可以在該法規進行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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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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