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33 條
- 1.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其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者,得檢附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室內裝修圖說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報施工,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給期限後,准予進行施工。工程完竣後,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章負責之檢查表,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查許可,經審核其申請文件齊全後,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一、十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十一層以上樓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 2.前項裝修範圍貫通二層以上者,應累加合計,且合計值不得超過任一樓層之最小允許值。
- 3.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對於第一項之簽章負責項目得視實際需要抽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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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的規定,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若其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以下規定之一,且在裝修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且未進行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的變更,則可檢附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負責簽章之室內裝修圖說,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報施工。施工完畢後,需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竣工查驗合格檢查表,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查許可,經審核文件齊全後,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根據上述法條,若樓層在十層以下(含十層)且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的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若樓層在十一層以上,室內裝修的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平方公尺。另外,如果裝修範圍貫通二層以上,則需要將其合計,但合計值不得超過任一樓層之最小允許值。最後,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對於申請文件中的簽章負責項目可能進行抽查。 相關參考資料: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經濟部建築署公告):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3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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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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