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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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室內裝修指的是除黏貼和擺設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外的下列行為: 一、固定在建築物構造體的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的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1.2公尺並固定的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的隔屏裝修。 四、更改分間牆。 參考資料: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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