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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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之專業機構應指派其所屬檢查員辦理評估檢查。
- 2.前項評估檢查應依下列各款之一辦理,並將評估檢查簽證結果製成評估檢查報告書: 一、經初步評估判定結果為尚無疑慮者,得免進行詳細評估。 二、經初步評估判定結果為有疑慮者,應辦理詳細評估。 三、經初步評估判定結果為確有疑慮,且未逕行辦理補強或拆除者,應辦理詳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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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10條的規定,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的專業機構應該指派所屬的檢查員進行評估檢查。該檢查應該根據下列的各款之一進行,並且將評估檢查的簽證結果製成評估檢查報告書: 1. 經初步評估判定結果為尚無疑慮者,可以免去進行詳細評估。 2. 經初步評估判定結果為有疑慮者,應該進行詳細評估。 3. 經初步評估判定結果為確有疑慮,且未進行補強或拆除的情況下,應該進行詳細評估。 例如,根據內政部所提供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相關資料,耐震能力評估檢查應由專業機構指派檢查員進行,並根據建築物的初步評估結果進一步進行詳細評估。評估檢查結果應詳細記錄在評估檢查報告書中,以供相關單位參考和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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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