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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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應備具申報書及標準檢查報告書或評估檢查報告書,以二維條碼或網路傳輸方式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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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11條規定,申報人應該準備申報書以及標準檢查報告書或評估檢查報告書,並以二維條碼或網路傳輸方式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進行申報。具體來說,申報人應該提供詳細的申報書,其中包含建築物的相關資訊和檢查結果,並且應該提供標準檢查報告書或評估檢查報告書作為相關證明文件。這些申報文件可以透過二維條碼或網路傳輸方式提交給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這樣的規定旨在提高申報的效率和準確性,同時方便管理機關對於建築物的檢查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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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