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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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14條規定,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查核及複查事項,可以委託相關機關、專業機構或團體來執行。這些相關機關、專業機構或團體必須符合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的標準,並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能力來進行查核及複查工作。 在這個條文中,沒有提供具體的相關機關、專業機構或團體的名稱或範例。然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執行規定,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中,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可以指定各地方政府的建築管理機關來執行查核及複查工作。此外,也可以委託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能力的機構或團體,例如建築專業協會、工程監理機構等來進行相關工作。具體實施細節需參考當地相關法規、行政規則和相關指引。
- 第七十七條條文
- 核名詞
- 複查名詞
- 建築法 第 7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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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