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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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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對於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查複查事項,得委託相關機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14條規定,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查核及複查事項,可以委託相關機關、專業機構或團體來執行。這些相關機關、專業機構或團體必須符合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的標準,並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能力來進行查核及複查工作。 在這個條文中,沒有提供具體的相關機關、專業機構或團體的名稱或範例。然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執行規定,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中,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可以指定各地方政府的建築管理機關來執行查核及複查工作。此外,也可以委託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能力的機構或團體,例如建築專業協會、工程監理機構等來進行相關工作。具體實施細節需參考當地相關法規、行政規則和相關指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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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14 條規定:「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對於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查核及複查事項,得委託相關機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