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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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13條的規定,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在收到申報人依第11條規定檢附申報書件後,應在15日內完成查核。根據查核結果,主管機關需通知申報人進一步的處理方式。具體來說: 一、如果查核結果符合標準,則予以備查。 二、如果標準檢查項目的結果要求提供改善計畫書,則應限期改正完竣並再次申報。 三、如果查核結果不符合標準,則主管機關應詳細列明需要改正的事項,通知申報人進行改正,在送達通知之日起的30日內完成改正並送請復核。但如果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有必要,則可以延長最長為90日的期限。 如果申報人未按照第二款的規定進行改善申報,或按照第三款規定進行復核並仍不符合標準,則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根據建築法第91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例如,假設某甲根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的規定進行改善申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在15天內完成查核後,通知甲其改善計畫書需更正並限期10天內再次申報。然而,甲未再次申報或申報仍未符合標準,主管機關根據建築法第91條的規定,可能對甲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如罰鍰或停止使用建築物等。
- 第十一條條文
- 核名詞
- 經查名詞
- 送達名詞
- 第九十一條條文
- 建築法 第 91 條條文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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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