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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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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收到申報人依第十一條規定檢附申報書件之日起,應於十五日內查完竣,並依下列查核結果通知申報人: 一、經查核合格者,予以備查。 二、標準檢查項目之檢查結果為提具改善計畫書者,應限期改正完竣並再行申報。 三、經查核不合格者,應詳列改正事項,通知申報人,令其於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改正完竣,並送請復核。但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需要者,得予以延長,最長以九十日為限。
  2. 2.未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改善申報,或第三款規定送請復核或復核仍不合規定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依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13條的規定,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在收到申報人依第11條規定檢附申報書件後,應在15日內完成查核。根據查核結果,主管機關需通知申報人進一步的處理方式。具體來說: 一、如果查核結果符合標準,則予以備查。 二、如果標準檢查項目的結果要求提供改善計畫書,則應限期改正完竣並再次申報。 三、如果查核結果不符合標準,則主管機關應詳細列明需要改正的事項,通知申報人進行改正,在送達通知之日起的30日內完成改正並送請復核。但如果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有必要,則可以延長最長為90日的期限。 如果申報人未按照第二款的規定進行改善申報,或按照第三款規定進行復核並仍不符合標準,則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根據建築法第91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例如,假設某甲根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的規定進行改善申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在15天內完成查核後,通知甲其改善計畫書需更正並限期10天內再次申報。然而,甲未再次申報或申報仍未符合標準,主管機關根據建築法第91條的規定,可能對甲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如罰鍰或停止使用建築物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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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13 條規定:「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收到申報人依第十一條規定檢附申報書件之日起,應於十五日內查核完竣,並依下列查核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