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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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垂直區劃之垂直貫穿樓地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形成區劃分隔;管道間之維修門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及遮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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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10條,對於垂直貫穿樓地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必須以具備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的牆壁進行區劃分隔,同時,管道間的維修門應具備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和遮煙能力。 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規則第69條:防火門應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能有效阻隔火勢的蔓延。 - 建築技術規則第70條:防火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能有效阻隔火勢的蔓延。 - 建築技術規則第71條:遮煙門應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能有效遮擋煙氣的蔓延。 範例:一座大樓的貫穿樓地板的管道間在進行改善時,根據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10條,必須使用具備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進行區劃分隔,同時將維修門更換為具備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和遮煙能力的門,以提升建築物的防火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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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