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貫穿部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二、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力管線、通訊管線及給排水管線或管線匣,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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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之貫穿部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二、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力管線、通訊管線及給排水管線或管線匣,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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