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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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之貫穿部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二、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力管線、通訊管線及給排水管線或管線匣,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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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12條,對於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的風管、電力管線、通訊管線及給排水管線或管線匣,應具備一小時以上的防火能力。這些管線或管線匣在貫穿部位兩側應設置防火閘門或閘板,以確保其與貫穿部位的結構一起能達到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 例如,內政部《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修正前後之說明書中提及,此規定的目的在於強化貫穿部位的防火能力,以保障建築物的公共安全。此規定的依據為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12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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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