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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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高層建築物區劃,依第八條及下列規定改善: 一、高層建築物連接室內安全梯、特別安全梯、昇降機及梯廳之走廊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設備與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獨立之防火區劃。 二、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道及梯廳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獨立之防火區劃,出入口之防火設備並應具有遮煙性。 三、高層建築物設有燃氣設備時,應將設置燃氣設備之空間與其他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予以劃分隔。 四、高層建築物設有防災中心者,該防災中心應以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室內牆面及天花板,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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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13條規定了高層建築物的改善要求。根據本條規定,高層建築物需要進行以下改善措施: 一、連接室內安全梯、特別安全梯、昇降機及梯廳之走廊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設備與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獨立的防火區劃。 二、昇降機道及梯廳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獨立的防火區劃,而出入口的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 三、當高層建築物設有燃氣設備時,應將設置燃氣設備的空間與其他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予以劃分隔。 四、如果高層建築物設有防災中心,該防災中心應以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室內牆面及天花板應使用耐燃一級材料。 依據以上規定,合法建築物的公共安全改善需要符合防火時效和相關防火設備的規範。例如,走廊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設備與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獨立的防火區劃。這樣可以確保在火災發生時,防火區劃能阻隔火勢蔓延,提供逃生避難的通道。另外,昇降機道及梯廳也需要具備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並且出入口的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同時,燃氣設備的空間需要劃分隔離,以確保火災不會對其他部分造成威脅。如果建築物設有防災中心,該中心的防火區劃需符合更高的標準,牆壁、防火設備及樓地板需具備二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並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 註:以上內容為對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13條的釋義,參考資料來源為《建築法》及《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等相關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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