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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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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有合法建築物垂直區劃之挑空部分,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各層樓地板應為連續完整面,並突出挑空處之牆面五十公分以上。但與樓地板面交接處之牆面高度應有九十公分以上且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 二、鄰接挑空部分同樓層供不同使用單元使用之居室,其牆面相對間隔未達三公尺者,該牆面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牆壁開口應裝置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 三、挑空部分應設自然排煙或機械排煙設備。
  2. 2.鄰接挑空部分之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以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且防火設備具遮煙性者,得僅就專有部分檢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8條,對於原有合法建築物垂直區劃之挑空部分,有以下規定和要求: 1. 樓地板和牆面要求: - 每層樓地板應為連續完整面,並且挑空處之牆面應突出五十公分以上。但與樓地板面交接處之牆面高度應有九十公分以上且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者,可以免突出。 - 如果鄰接挑空部分的同樓層使用單元之居室,其相對間隔未達三公尺,該牆面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牆壁開口也應裝置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 - 挑空部分應設有自然排煙或機械排煙設備。 2. 鄰接挑空部分之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 - 對於與鄰接挑空部分相鄰的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可以僅就專有部分進行檢討。 - 區劃分隔專有部分與挑空部分的牆壁、樓地板以及防火設備,必須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且具有遮煙性。 參考資料:建築基本法(最新修正2017年12月) 範例:例如,在某公寓大樓中,有幾個挑空區域的樓層供不同單位使用的居住空間相鄰,但牆面的間距未達到三公尺,根據該建築法規的要求,這些牆面必須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同時牆壁的開口必須安裝一小時防火時效的防火設備。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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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8 條規定:「原有合法建築物垂直區劃之挑空部分,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各層樓地板應為連續完整面,並突出挑空處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