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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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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供特定用途空間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防火構造建築物供下列用途使用者,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A-1 類組或 D-2 類組之觀眾席部分。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C 類組之生產線部分、D-3 類組或 D-4 類組之教室、體育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二、防火構造建築物供下列用途使用者,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天花板及面向室內之牆壁,以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 (一)體育館、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C 類組之生產線部分及其他供類似用途使用之建築物。 (二)樓梯間、昇降機間及其他類似用途使用部分。 三、位於都市計畫工業區或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供 C 類組使用者,其作業廠房與其附屬空間應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用途,同時能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或樓梯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7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關於防火構造建築物的使用部分: - A-1類組或D-2類組之觀眾席部分,無法區劃分隔部分,需具備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 C類組之生產線部分、D-3類組或D-4類組之教室、體育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也需具備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2. 關於非防火構造建築物的使用部分: - 體育館、C類組之生產線部分及其他供類似用途使用之建築物,無法區劃分隔部分,需具備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且天花板及面向室內之牆壁應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 - 樓梯間、昇降機間及其他類似用途使用部分,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也需具備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且天花板及面向室內之牆壁應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 3. 位於都市計畫工業區或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的建築物供C類組使用者,作業廠房與其附屬空間應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用途,同時能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或樓梯口。 依據我所查閱的參考資料,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建築物的防火安全以及區劃分隔,以阻隔火勢蔓延和提供逃生避難的機會。對於防火構造建築物和非防火構造建築物的不同使用部分,有不同的具體要求。如果建築物不符合這些要求,建築主管機關可能會要求改善或限制使用。 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 - 建築法法規資料庫

  • 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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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7 條規定:「原有合法建築物供特定用途空間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防火構造建築物供下列用途使用者,其無法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