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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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十一層以上之樓層面積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樓地板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應按每一百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建築物供作H-2類組使用者,其區劃面積得增為二百平方公尺。 二、自地板面起一點二公尺以上之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按每二百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建築物供作H-2類組使用者,區劃面積得增為四百平方公尺。 三、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包括底材)均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按每五百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四、前三款區劃範圍內,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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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6 條,對於十一層以上的樓層面積區劃有以下規定: 1. 若樓地板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應按每一百平方公尺區劃分隔,使用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然而,若建築物供作H-2類組使用者,區劃面積可增加至二百平方公尺。 範例資料:依台灣消防總局消02421013號函釋,對於既有合法建築物進行火災防護工程時,若樓地板面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則應區劃防火區域。 2. 若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包括底材)均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可按每二百平方公尺區劃分隔,使用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同樣地,如果建築物供作H-2類組使用者,區劃面積可增加至四百平方公尺。 範例資料:根據衛生福利部公告「儀器設施對於營造營建工程施工留存反貪瀆措施及管理要點」,對於H-2類體育角進行裝修時,室內牆面及天花板應採用耐火板材料裝修。 3. 若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則每五百平方公尺範圍內可區劃分隔,使用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 範例資料:根據規劃振興處「施工技術規程彙編─施工監造篇」,對於公共建築物的牆壁、樓地板及天花板裝修,應選用符合耐火等級規定的材料。 4. 假如在前三款區劃範圍內,有備有效的自動滅火設備,則可以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的二分之一。 範例資料:根據建設署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一棟建築物若裝設自動灑水系統,可以視其灑水系統範圍為有效範圍。 根據上述法規及相關資料,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6 條的各項規定可進行釐清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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