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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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十層以下之樓層面積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防火構造建築物或防火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具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二、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其主要構造部分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之建築物者,應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一千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三、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其主要構造為木造且屋頂以不燃材料覆蓋者,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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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原有合法建筑物公共安全改善办法第5条的规定,原有合法建筑物十层以下的楼层面积区划需要进行以下改善措施:一、防火结构建筑物或防火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的建筑物,应按每1500平方公尺,在每个区域设置具有一小时以上防火时效的墙壁、楼地板和防火设备分隔。具备有效自动灭火设备的建筑物,可以免计算其有效范围楼地板面积的二分之一。二、非防火结构建筑物,其主要结构部分使用不燃材料建造的建筑物,应按照其总楼地板面积每千平方公尺,设置具有一小时防火时效的墙壁、楼地板和防火设备分隔。三、非防火结构建筑物,其主要结构为木造且屋顶以不燃材料覆盖的建筑物,按照其总楼地板面积每500平方公尺,设置具有一小时防火时效的墙壁、楼地板和防火设备分隔。 参考资料: - 建筑法 [Building Act] (第743号, 最近的修正:至 2020 年 5 月 20 日)。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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