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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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原有合法建筑物公共安全改善办法第2条规定如下: 1. 原有合法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或消防设备不符现行规定者,其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改善建筑物,改善项目的改善期限由主管建筑机关决定,完成改善后应根据建筑法第77条第3项的规定进行申报。 2. 前项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申请改善的项目、内容和方式如附表一、附表二。 根据上述解释,原有合法建筑物公共安全改善办法第2条规定了原有建筑物的改善要求和期限,并提及了改善申请的具体项目、内容和方式。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物的防火避难设施和消防设备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如果不符合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善,并在完成改善后进行申报。具体的改善项目、内容和方式可以参考附表一和附表二。 参考资料: - 建筑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02 ) - 原有合法建筑物公共安全改善办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21 )
- 所有權名詞
- 第七十七條第三項條文
- 建築法 第 7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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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