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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一:防火避難設施改善項目、內容及方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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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其建築物
所有權
人或使用人應依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項目之改善期限辦理改善,於改善完竣後併同本法
第七十七條第三項
之規定申報。
前項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申請改善之項目、內容及方式如附表一、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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