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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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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其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項目之改善期限辦理改善,於改善完竣後併同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申報。
  2. 2.前項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申請改善之項目、內容及方式如附表一、附表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原有合法建筑物公共安全改善办法第2条规定如下: 1. 原有合法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或消防设备不符现行规定者,其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改善建筑物,改善项目的改善期限由主管建筑机关决定,完成改善后应根据建筑法第77条第3项的规定进行申报。 2. 前项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申请改善的项目、内容和方式如附表一、附表二。 根据上述解释,原有合法建筑物公共安全改善办法第2条规定了原有建筑物的改善要求和期限,并提及了改善申请的具体项目、内容和方式。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物的防火避难设施和消防设备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如果不符合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善,并在完成改善后进行申报。具体的改善项目、内容和方式可以参考附表一和附表二。 参考资料: - 建筑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02 ) - 原有合法建筑物公共安全改善办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21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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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2 條規定:「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其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