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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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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已敷設於建築物內之消防設備,如消防水池、消防立管、消防栓、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器具等設備,其功能正常者得維持原有使用。 二、滅火設備之施工及結構安全確有困難者,應設有與現行法令同等滅火效能之滅火設備。 三、排煙設備之施工及結構安全確有困難者,於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防煙壁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牆面之室內裝修材料使用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25 條規定了改善消防設備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 一、對於已經敷設在建築物內的消防設備,例如消防水池、消防立管、消防栓、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器具等,只要它們的功能正常,就可以維持原有的使用。 二、如果在施工滅火設備時遇到確實有困難的情況,應該設置與現行法令要求相同滅火效能的滅火設備。 三、如果在施工排煙設備時遇到確實有困難的情況,則在每100平方公尺的樓地板面積內應該劃分防煙壁區隔,同時天花板和牆壁的室內裝修材料應該使用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 範例:假設一棟合法建築物原本已經安裝了滅火設備和排煙設備,但在改善的過程中,施工人員發現滅火設備的結構設計有困難,無法完全符合現行法令的要求。按照該法條的規定,他們應該安裝與現行法令要求相同滅火效果的滅火設備,以確保消防設備的正常運作。同樣地,如果施工人員發現排煙設備的結構設計也有困難,則他們應該在樓地板面積每100平方公尺劃分防煙壁區隔,並使用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來裝修天花板和牆壁。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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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25 條規定:「消防設備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已敷設於建築物內之消防設備,如消防水池、消防立管、消防栓、滅火設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