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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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已敷設於建築物內之消防設備,如消防水池、消防立管、消防栓、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器具等設備,其功能正常者得維持原有使用。 二、滅火設備之施工及結構安全確有困難者,應設有與現行法令同等滅火效能之滅火設備。 三、排煙設備之施工及結構安全確有困難者,於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防煙壁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牆面之室內裝修材料使用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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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25 條規定了改善消防設備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 一、對於已經敷設在建築物內的消防設備,例如消防水池、消防立管、消防栓、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器具等,只要它們的功能正常,就可以維持原有的使用。 二、如果在施工滅火設備時遇到確實有困難的情況,應該設置與現行法令要求相同滅火效能的滅火設備。 三、如果在施工排煙設備時遇到確實有困難的情況,則在每100平方公尺的樓地板面積內應該劃分防煙壁區隔,同時天花板和牆壁的室內裝修材料應該使用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 範例:假設一棟合法建築物原本已經安裝了滅火設備和排煙設備,但在改善的過程中,施工人員發現滅火設備的結構設計有困難,無法完全符合現行法令的要求。按照該法條的規定,他們應該安裝與現行法令要求相同滅火效果的滅火設備,以確保消防設備的正常運作。同樣地,如果施工人員發現排煙設備的結構設計也有困難,則他們應該在樓地板面積每100平方公尺劃分防煙壁區隔,並使用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來裝修天花板和牆壁。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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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