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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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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以下簡稱申報辦法)第七條規定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之原有合法建築物不符現行規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應令該建築物所有權人於改善期限內依其改善基準辦理改善: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檢查判定結果為有疑慮或確有疑慮。 二、依申報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展期。
  2. 2.前項改善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報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之原有合法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者,依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以下簡稱耐震規範)第八章第八‧五節規定辦理: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檢查判定結果為有疑慮且經評估認有弱層之虞。 (二)屬申報辦法第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情形。 二、前款以外之原有合法建築物,依耐震規範第八章第八‧三節規定辦理。
  3. 3.第一項改善期限依申報辦法第八條規定申報期間辦理,原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並應於下一次申報期間屆滿前依申報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項規定辦理備查。
  4. 4.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改善,有建造行為或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行為者,應依本法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法規內容,對於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25-1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申報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對於原有合法建築物,在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中若判定出有疑慮或確實存在疑慮的情況,或者根據申報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規定申請展期的情況,主管建築機關應要求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在指定的改善期限內按照改善基準進行改善。 改善基準根據以下規定進行。如果是申報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需要進行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的原有合法建築物,符合耐震規範第八章第八‧五節的規定進行改善,例如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檢查判定結果存在疑慮且經評估認為有弱層風險的情況,或者不屬於申報辦法第九條第二項但書所規定的情況。而對於其他非上述情況的原有合法建築物,則根據耐震規範第八章第八‧三節的規定進行改善。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改善期限應根據申報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申報期間進行,並要求原有合法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在下一次申報期限屆滿前依照申報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項的規定進行備查。 根據第四項的規定,如果進行改善的過程中涉及到建造行為或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的行為,則應根據建築法的規定進行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 以上的解釋基於提供的資訊,特別是申報辦法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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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25-1 條規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以下簡稱申報辦法)第七條規定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之原有合法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2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