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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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所接受委託辦理各項試驗服務,除設備使用外,應免費提供中文試驗報告書每件二份。
- 2.前項試驗服務需提供英文試驗報告書者,每件二份計收翻譯及製作工本費,十頁以內者,每件計收新臺幣三千元;超過十頁者,每十頁加收新臺幣二千元;不足十頁者,以十頁計算。
- 3.前二項中文、英文試驗報告書之換發或加發,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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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 7 條,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根據第 7 條第 1 款,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接受委託辦理試驗服務時,除了設備使用外,應免費提供中文試驗報告書每件二份。這表示該條款確定了提供中文試驗報告書的免費數量,每項委託都可以獲得兩份中文試驗報告書。 2. 根據第 7 條第 2 款,如果試驗服務需要提供英文試驗報告書,則需要額外支付翻譯和製作的費用。根據規定,每份英文試驗報告書不超過十頁,每件計收新台幣三千元。如果報告超過十頁,則每十頁加收新台幣二千元。不足十頁的報告則以十頁計算。 3. 根據第 7 條第 3 款,如果需要換發或加發中文或英文試驗報告書,則需要支付每份新台幣一千元的工本費。 以上解釋來自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 7 條的相關規定,這些資訊可以在最新的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相關法規文件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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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