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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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車道寬度規定如下: 一、供汽車行駛之車道寬度依設計速率訂定,於快速道路者,不得小於三點二五公尺;於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者,不得小於三公尺;於服務道路者,不得小於二點八公尺。 二、機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三、腳踏自行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 四、公車專用道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尺。 五、慢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但道路寬度不足者,慢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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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11條,市區道路車道寬度的規定如下: 一、供汽車行駛之車道寬度分為三種情況: - 快速道路的車道寬度不得小於3.25公尺。 - 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的車道寬度不得小於3公尺。 - 服務道路的車道寬度不得小於2.8公尺。 二、機車道的寬度不得小於1.5公尺。 三、腳踏自行車道的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 四、公車專用道的寬度不得小於3.25公尺,在站台區則不得小於3公尺。 五、慢車道的寬度不得小於2公尺,但如果道路寬度不足,慢車道的寬度不得小於1.5公尺。 以上規定中,快速道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服務道路、公車專用道和慢車道都有不同的車道寬度要求。具體的實施標準及規範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建築技術規則以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等相關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內政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2003):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3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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