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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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路邊停車設計規定如下: 一、道路有停車需求且路肩寬度超過二公尺者,得優先採停車格劃設,並不得於行車必要空間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二、道路之交通服務水準達 E 級以下之路段,不得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三、道路縱向坡度大於百分之七時,不得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四、劃設路邊停車格位時,應依停車場法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辦理,視停車需求配置汽車、機車或腳踏自行車停車格位。 五、路邊停車得以停車彎型式設置於公共設施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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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12 條的規定,對市區道路路邊停車的設計有以下要求: 1. 如果道路有停車需求且路肩寬度超過二公尺,則可以優先採取停車格的設計方式,但不能將行車必要的空間用來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2. 如果道路的交通服務水準達不到 E 級以下的要求,則不能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3. 如果道路的縱向坡度大於百分之七,則不能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4. 當劃設路邊停車格位時,應根據停車場法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的規定進行配置,以滿足停車需求並設置汽車、機車或腳踏自行車的停車格位。 5. 可以在公共設施帶內以停車彎的方式設置路邊停車位。 參考資料: - 內政部公告交營一字第 1100351360 號: 內政部對於道路與隧道設計技術規範之改正-停車格劃設相關規定(2011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 停車場設置設計技術規範: 第 12 章:道路邊停車格劃設設計(2002 年 4 月 20 日修正)
- 停車場法法規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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