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市區道路平面交叉設計規定如下: 一、主要道路與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平面交叉交角不得小於六十度。 二、左轉、右轉專用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二點七公尺。 三、平面交叉之管制以交通工程設施或交通管制措施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