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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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平面交叉設計規定如下: 一、主要道路與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平面交叉交角不得小於六十度。 二、左轉、右轉專用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二點七公尺。 三、平面交叉之管制以交通工程設施或交通管制措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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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13條的規定,市區道路平面交叉設計需遵守以下規則: 1. 主要道路與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的平面交叉交角不得小於六十度。 2. 左轉、右轉專用車道的寬度不得小於二點七公尺。 3. 對於平面交叉的管制,應使用交通工程設施或交通管制措施來執行。 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市區道路的平面交叉設計能夠提供足夠的空間和安全性,以保證交通流暢和行人安全。例如,在主要道路交叉口,根據這條規定,交叉道路應以至少六十度的角度相交,這樣可以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和提高行車安全性。此外,左轉和右轉專用車道的寬度不得小於二點七公尺,這可以確保車輛有足夠的空間進行轉彎,同時維護交通的順暢和安全。對於平面交叉的管制,可以使用交通工程設施,如交通號誌、交通警示標誌等,或使用交通管制措施,如交通導向牌、交通線標示等,來提高交叉口的交通安全性和效率。以上資料來自於「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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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