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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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設計規定如下: 一、市區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與建築物結構外緣線間之側向淨距,在高架結構不得小於四點五公尺,在匝道結構不得小於三公尺。 二、立體交叉處道路淨高不得小於四點六公尺;限制車種通行者,淨高不得小於最大可通行車輛高度加零點五公尺,並應設置限高架或警告設施。 三、設置平面側車道時,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尺,並應留設迴轉車道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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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14 條規定,市區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設計應符合以下標準: 一、市區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與建築物結構外緣線間的側向淨距,在高架結構上不得小於4.5公尺,在匝道結構上不得小於3公尺。 例如,假設有一座高架道路與一棟建築物相臨,則高架結構的外緣線與建築物之間的距離必須超過4.5公尺。 二、立體交叉處的道路淨高不得小於4.6公尺;如果限制特定車種通行,則淨高不得小於該車種最大可通行車輛高度再加0.5公尺,並應設置限高架或警告設施。 例如,若立體交叉處的道路淨高為4.6公尺,且限制某特定車種通行,該車種最大可通行車輛高度為3公尺,則淨高必須再增加0.5公尺,即為3.5公尺,并且應設置限高架或警告設施。 三、在設置平面側車道時,車道寬度不得小於3公尺,並應保留適當的迴轉車道空間。 例如,在設置平面側車道時,車道的寬度必須達到3公尺,同時需要留出足夠的空間供車輛進行迴轉。 以上提到的規定乃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14 條所列之內容進行釋義,參考來源為最新版的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 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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