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市區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設計規定如下: 一、市區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與建築物結構外緣線間之側向淨距,在高架結構不得小於四點五公尺,在匝道結構不得小於三公尺。 二、立體交叉處道路淨高不得小於四點六公尺;限制車種通行者,淨高不得小於最大可通行車輛高度加零點五公尺,並應設置限高架或警告設施。 三、設置平面側車道時,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尺,並應留設迴轉車道空間。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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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設計規定如下: 一、市區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與建築物結構外緣線間之側向淨距,在高架結構不得小於四點五公尺,在匝道結構不得小於三公尺。 二、立體交叉處道路淨高不得小於四點六公尺;限制車種通行者,淨高不得小於最大可通行車輛高度加零點五公尺,並應設置限高架或警告設施。 三、設置平面側車道時,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尺,並應留設迴轉車道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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