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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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鋪面設計規定如下: 一、依行人或車輛之使用舒適性、鋪面品質維護管理需要,分別採用柔性、剛性或其他種類鋪面設計。 二、道路鋪面厚度依交通量、道路設計使用年限及路基土壤狀況決定。 三、車道鋪面得採用環保再生材料,人行道鋪面得採用透水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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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行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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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