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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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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規定如下: 一、人行道寬度依行人交通量決定,其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下者,其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如受限於道路現況,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二、人行道允許腳踏自行車通行者,其設計不得有礙行人通行。 三、縱向坡度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二,並應配合道路縱向坡度。但無法配合者,得另行設計。橫向坡度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四、人行道之通行空間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 五、人行道石高度不得大於零點一五公尺,如為車流導引者,不得大於零點二公尺。與行人穿越道銜接處或地形變化處,得採斜坡方式處理。 六、人行道上原則不劃設機車停車格,有機車停車需求者,應優先採停車彎型式設置。如於人行道上劃設機車停車格位,應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且劃設後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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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16條,以下是對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規定的釋義: 1. 人行道寬度:根據行人交通量的多寡來決定,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1.5公尺。但如果道路寬度小於12公尺,則淨寬不得小於1.2公尺。如果受到道路現況的限制,並經主管機關同意,淨寬不得小於0.9公尺。 參考資料: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6條 標準解釋:根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人行道的寬度應該根據行人交通量來決定,並根據道路的寬度提供一定的淨寬度。如果道路的現況造成無法滿足標準的情況,則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同意才能進行調整。 範例: 舉例來說,某個城市規劃中的道路寬度約為8公尺,而該城市的行人交通量很高。根據市區道路設計標準第16條的規定,該道路的人行道淨寬度不得小於1.2公尺。然而,由於道路現況的限制,這樣的淨寬度可能無法滿足需求。在這種情況下,設計師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整,並得到其同意後才能進行設計。該設計的淨寬度不得小於0.9公尺,以確保符合最低的行人通行標準。 2. 腳踏自行車通行:人行道設計不得妨礙行人的通行,如果允許腳踏自行車通行,應該要考慮對行人通行造成的影響。 參考資料: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6條 標準解釋:市區道路的人行道設計應該考慮到腳踏自行車的通行需求,但同時不能妨礙行人的通行。 範例: 例如,在某個城市的市區道路中,由於該地區有高度的腳踏自行車使用率,所以在設計該道路的人行道時,需要考慮到腳踏自行車的通行需求。然而,在設計人行道時,設計師必須確保腳踏自行車的通行不會妨礙行人的通行,並提供足夠的空間供行人與腳踏自行車共用。 3. 縱向與橫向坡度:人行道的縱向坡度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二,而橫向坡度不得大於百分之五。然而,在無法符合坡度要求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另外的設計或調整。 參考資料: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6條 標準解釋:人行道的縱向坡度和橫向坡度有一定的限制,縱向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橫向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五。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可能無法完全符合這些要求,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另外的設計或調整。 範例: 假設有一條市區道路,該道路的人行道需要在與道路交會的地方有一個斜坡,以方便行人上下人行道。然而,由於道路的限制,斜坡的縱向坡度超過了十二分之一的限制。在這種情況下,設計師可以進行一些調整,例如增加斜坡的長度或進行斜坡的角度調整,以確保斜坡仍然適合行人的使用並且安全。 4. 通行空間淨高:人行道之通行空間淨高不得小於2.1公尺,以確保行人的安全通行。 參考資料: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6條 標準解釋:人行道上方的通行空間淨高不得小於2.1公尺,以確保行人能夠自由通行而不受限制。 範例: 例如,在某個城市的市區道路中,人行道下方有一些地下設施,例如地下管道或電線。在進行人行道設計時,必須要考慮到這些地下設施的存在,並確保通行空間淨高不低於2.1公尺,以確保行人能夠自由通行而不受到地下設施的限制。 5. 人行道緣石高度:人行道緣石的高度不得超過0.15公尺,但如果用於車流導引,則不得超過0.2公尺。在人行道與其他地形變化處,可以採用斜坡處理。 參考資料: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6條 標準解釋:人行道緣石的高度有一定的限制,一般不得超過0.15公尺。但如果人行道緣石用於車流導引,則不得超過0.2公尺。在人行道與其他地形變化處,可以使用斜坡處理。 範例: 舉例來說,在一條市區道路上,人行道的邊界處設置了一條緣石,目的是將車輛流量分開。根據市區道路設計標準第16條的規定,該緣石的高度不得超過0.2公尺。在與其他地形變化處(例如斜坡)相連接的區域,可以採用斜坡處理來減少高度差,以確保行人能夠輕鬆通過這些區域。 6. 停車格設置:原則上不在人行道上設置機車停車格。如果有需要設置在人行道上的機車停車格,必須經由主管機關同意且不得影響行人的通行。 參考資料: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6條 標準解釋:根據市區道路設計標準,原則上不在人行道上劃設機車停車格。如果確實有需要在人行道上設置機車停車格,則必須經由主管機關的同意,並且確保該設置不會影響行人的通行。 範例: 例如,在某個城市的人行道上,由於機車停車需求的增加,必須考慮在人行道上劃設機車停車格。然而,在設計時,必須先經由主管機關的同意,並且確保在設置機車停車格後,人行道的淨寬度不得小於1.5公尺,以確保行人的通行安全。設計師可以採用停車彎的方式來提供機車停車位,以減少對行人通行的影響。 以上就是對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16條的逐條釋義,並提供相關的法規依據和範例。

  • 人行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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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16 條規定:「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規定如下: 一、人行道寬度依行人交通量決定,其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