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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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該主管機關為確保行人及腳踏自行車行走之安全,得視需要於服務道路通過之商業區、住宅區、文教區及認有必要之區域,設置為交通寧靜區或行人徒步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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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18條規定,各該主管機關為確保行人及腳踏自行車行走之安全,得根據需求,在服務道路通過的商業區、住宅區、文教區及其他必要的區域設置交通寧靜區或行人徒步區。 該條規定主要目的在於提供行人及腳踏自行車行走的安全環境。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24號判決意旨,道路相關規範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個人權益和公共利益,並且法律對主管機關在執行職務時有明確的規定和義務。因此,在服務道路上,為了保障行人及腳踏自行車的安全,設置交通寧靜區或行人徒步區是合理的。 舉例來說,在一個商業區內,為了減少車輛流量並提供行人友善的環境,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該條規定,在特定道路段落設置交通寧靜區,禁止汽車通行或限制車速,以確保行人的安全。這樣可以促進商業活動的繁榮,同時提供行人安全的步行區域。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24號判決意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18條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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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