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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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公共設施帶設計規定如下: 一、公共設施帶寬度依該路段設置之公共設施及植栽最寬者決定之。 二、依植栽、路燈及街道傢俱之需要留設配置空間。 三、公共設施帶得提供為交通、消防及管線設施物佈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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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19條,市區道路的公共設施帶設計規定如下: 一、公共設施帶的寬度應根據該路段設置的公共設施和植栽的最寬部分來決定。 二、公共設施帶應根據植栽、路燈和街道傢俱的需要來保留相應的配置空間。 三、公共設施帶可以提供作為交通、消防和管線設施物的佈設使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條道路上有較多的樹木和路燈,而且需要佈設交通指示牌和消防栓,那麼公共設施帶的寬度應根據樹木和路燈的最寬部分來決定,同時留下足夠的空間來擺放交通指示牌和消防栓。此外,公共設施帶還可以提供管線設施的佈設使用,例如水、電等管線可以放置在公共設施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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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