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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市區道路公共設施帶設計規定如下: 一、公共設施帶寬度依該路段設置之公共設施及植栽最寬者決定之。 二、依植栽、路燈及街道傢俱之需要留設配置空間。 三、公共設施帶得提供為交通、消防及管線設施物佈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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