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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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如下: 一、無障礙通行空間採連續性設計,且不得設置妨礙行人通行之障礙物。 二、無障礙通行空間設置坡道者,坡道斜率不得大於一比十二;坡道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三、人行天橋與人行地下道出入口及路面高低差變化位置,應設置警示帶。 四、無障礙通行空間於交叉路口連接行人穿越道時,應與路面齊平或設置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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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20 條規定了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的設計規定。根據該條的內容,無障礙通行空間應採取連續性設計,並且不得設置妨礙行人通行的障礙物。此外,如果設置坡道,坡道的斜率不得大於一比十二,且坡道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在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道的出入口及路面高低差變化位置,應設置警示帶。此外,在無障礙通行空間與交叉路口連接行人穿越道時,應與路面齊平或設置坡道。以上是根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20 條的規定所得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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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