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市區道路景觀設計規定如下: 一、依當地生態環境、土地使用機能及道路使用功能等需要,塑造當地景觀特色。 二、街道傢俱設施採整合簡化及容易維護管理方式設計。 三、道路植栽配置不得妨礙行車視線及行車安全。 四、植穴尺寸依植栽種類配置,並應儘量採連續性帶狀方式設計;喬木植穴面積應為一點五平方公尺以上,並應考量喬木開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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