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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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設計速率,應依道路功能分類、地形分區定之,並符合下表規定。但因現地地形變化特殊,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可者,得為必要之調整: ┌──────┬─────┬─────┬─────┬─────┐ │道路功能分類│快速道路 │主要道路 │次要道路 │服務道路 ││設計速率(公│ │ │ │ ││里/小時)地│ │ │ │ ││形分區 │ │ │ │ │├──────┼─────┼─────┼─────┼─────┤│平原區 │六十至一百│五十至八十│四十至七十│二十至五十│├──────┼─────┼─────┼─────┼─────┤│丘陵區 │六十至八十│五十至七十│四十至六十│二十至四十│├──────┼─────┼─────┼─────┼─────┤│山嶺區 │五十至六十│四十至五十│三十至四十│二十至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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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9條,市區道路的設計速率應依道路功能分類和地形分區進行規定。根據上表,在平原區的快速道路的設計速率為六十至一百公里/小時,主要道路為五十至八十公里/小時,次要道路為四十至七十公里/小時,服務道路為二十至五十公里/小時。在丘陵區,快速道路的設計速率為六十至八十公里/小時,主要道路為五十至七十公里/小時,次要道路為四十至六十公里/小時,服務道路為二十至四十公里/小時。在山嶺區,快速道路的設計速率為五十至六十公里/小時,主要道路為四十至五十公里/小時,次要道路為三十至四十公里/小時,服務道路為二十至三十公里/小時。 舉例來說,在平原區的一條快速道路正在進行重新設計,根據市區道路設計標準,該道路的設計速率應在六十至一百公里/小時之間。設計師需要考慮到人車流量以及地形等因素,並根據這些因素進行適當的道路設計,以確保道路的安全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 -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內政部)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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