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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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 7 條的條文內容如下: 1. 營造業應在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向登記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并檢附承攬工程手冊以及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的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的資產負債表。 2. 營造業的淨值,根據檢附的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的資產負債表所列的金額來認定。 3. 如果營造業是在前一期的淨值申報期間前成立且尚未申報營利事業所得,或者在當期的淨值申報期間後才成立,則應以其登記資本額作為淨值的依據。 根據以上法條的規定,營造業需要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來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淨值的計算是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的資產負債表中所列的金額來確定的。如果營造業在淨值申報期間之前成立且尚未申報營利事業所得,或者在淨值申報期間之後才成立,則應以其登記資本額作為淨值的依據。 參考資料: -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 承攬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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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