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7.07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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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七百萬元,其工程規模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
- 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其工程規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九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下。
- 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前三條所定營造業未依規定辦理資本額增資者,其承攬工程造價限額,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其得自行施作專業工程項目金額,適用一百零九年七月七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為一年。
- 營造業承攬總額,以承攬工程手冊中工程記載表登記之已簽約而未完工工程之承攬造價扣除已完成估驗計價部分金額(含保留款)後之總和計算之。營造業應檢附該工程完成估驗計價部分之統一發票提供核對。
- 承攬工程估驗結算表及承攬總額結算表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營造業聯合承攬工程時,其承攬金額按契約之各營造業聯合承攬協議書所載出資比例分別計算;承攬總額按前條規定計算之。
營造業承攬工程契約約定之工作項目非屬營造業營業範圍者,由定作人出具金額證明,得不計入承攬總額。
綜合營造業轉交專業營造業承攬之工程,經專業營造業申請記載於承攬工程手冊者,該工程金額得不計入該綜合營造業承攬總額。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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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07.07,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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