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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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營造業轉交專業營造業承攬之工程,經專業營造業申請記載於承攬工程手冊者,該工程金額得不計入該綜合營造業承攬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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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12條,當營造業轉交專業營造業承攬的工程,且專業營造業已在承攬工程手冊中記載該工程時,該工程的金額可以不計入綜合營造業的承攬總額。 依據「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修訂於109年12月1日的最新版本,第12條中提到了營造業轉交專業營造業承攬的情況。例如,如果一家綜合營造業公司將某個工程轉交給一家專業營造業公司進行承攬,並且在承攬工程手冊中記載了這個工程,那麼這個工程的金額可以不計入綜合營造業的承攬總額。 舉例來說,假設A公司是一家綜合營造業公司,將一項工程轉交給B公司,而B公司是專業營造業公司。如果B公司在承攬工程手冊中詳細記載了這項工程的細節,包括金額等相關資訊,那麼這項工程的金額就不需要計入A公司的承攬總額。本條的目的是將綜合營造業和專業營造業之間的承攬金額分開計算,以確保綜合營造業的承攬總額在規定的範圍內。
- 承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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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