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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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承攬工程契約約定之工作項目非屬營造業營業範圍者,由定作人出具金額證明,得不計入承攬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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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11條,在營造業承攬工程契約中,如果有一些工作項目不屬於營造業的營業範圍,定作人可以提供金額證明,這些工作項目的金額可以不被計入承攬總額。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需要參考該項法規的最新版本。
- 承攬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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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