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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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聯合承攬工程時,其承攬金額按契約之各營造業聯合承攬協議書所載出資比例分別計算;承攬總額按前條規定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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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10條的規定,當營造業進行聯合承攬工程時,其承攬金額會根據契約中各營造業聯合承攬協議書所載的出資比例進行分別計算。而承攬總額則是根據前一條的規定進行計算。具體來說,營造業在承攬工程時需要在契約中訂明各聯合承攬方的出資比例,並根據這些比例計算出各自的承攬金額。而承攬總額則是根據前面的規定計算出來的總金額。這種方式有助於確定每個聯合承攬方的承攬範圍和責任,使得承攬工程更加有條理和透明。舉例來說,如果三個營造業公司進行聯合承攬工程,協議書中訂明公司A出資60%、公司B出資30%、公司C出資10%,而承攬總額為100萬元,則公司A的承攬金額為60萬元、公司B的承攬金額為30萬元、公司C的承攬金額為10萬元。
- 承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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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