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 1.營造業承攬總額,以承攬工程手冊中工程記載表登記之已簽約而未完工工程之承攬造價扣除已完成估驗計價部分金額(含保留款)後之總和計算之。營造業應檢附該工程完成估驗計價部分之統一發票提供核對。
- 2.承攬工程估驗結算表及承攬總額結算表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營造業承攬總額的計算方式是指根據承攬工程手冊中工程記載表所登記的所有已簽約但未完工工程的承攬造價,扣除已完成估驗計價部分金額(包括保留款),將這些金額相加來計算總和。營造業在申報時應提供相關統一發票作為核對依據,以驗證已完成估驗計價部分的金額。 2. 根據附表一和附表二,承攬工程估驗結算表和承攬總額結算表提供了相關的結算資料,可以用來計算營造業承攬總額。
- 承攬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