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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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未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申報淨值者,其當期淨值認定方式如下: 一、其前期淨值高於登記資本額者,以其登記資本額為當期淨值。 二、其前期淨值低於登記資本額者,以其前期淨值為認定。 三、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設立之營造業,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已申報營利事業所得而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報經財政部核定後,洽請稅捐稽徵機關提供該營造業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所載之淨值,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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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針對"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8條,以下進行釋義: 根據第8條第一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淨值的營造業,其當期淨值認定方式如下所述: 1. 若前期淨值高於登記資本額,則將登記資本額視為當期淨值。 2. 若前期淨值低於登記資本額,則將前期淨值視為當期淨值。 3. 如果在這項辦法實施之前已成立的營造業,在這項辦法施行後已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未按前條規定辦理申報書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在經財政部核定後,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提供該營造業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上列明的資產負債表中的淨值,作為認定淨值的依據。 參考資料: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 營利事業所得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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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