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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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七百萬元,其工程規模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
- 2.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其工程規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九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下。
- 3.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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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 4 條,綜合營造業分為甲等、乙等和丙等三個等級。各等級的承攬造價限額和工程規模有不同的規定。 1. 丙等綜合營造業的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七百萬元。該等級工程的規模應符合以下規定: -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十一公尺。 - 建築物地下室開挖深度不得超過六公尺。 - 橋樑柱跨距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2. 乙等綜合營造業的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該等級工程的規模應符合以下規定: -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十六公尺。 - 建築物地下室開挖深度不得超過九公尺。 - 橋樑柱跨距不得超過二十五公尺。 3. 甲等綜合營造業的承攬造價限額為該公司資本額的十倍,並且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根據以上規定,不同等級的綜合營造業在承攬工程時有不同的造價限額和工程規模限制。該資訊可以在「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中找到。
- 承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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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