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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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土木包工業承攬前條造價限額內之小型綜合營繕工程,含有本法第八條所定專業工程項目,其專業工程項目金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由土木包工業自行施作: 一、含有鋼構工程、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基礎工程、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或地下管線工程單一工程項目金額在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以下。 二、含有預拌混凝土工程、營建鑽探工程、帷幕牆工程或環境保護工程單一工程項目金額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 三、含有庭園、景觀工程項目金額在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 四、含有防水工程項目之金額在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
- 2.土木包工業承攬前項各款專業工程項目一項以上,且各項工程金額及造價限額符合前項各款及前條規定者,土木包工業得自行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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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3條,土木包工業在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時,若其專業工程項目金額符合以下規定,則可以自行施作: 1. 若含有鋼構工程、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基礎工程、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或地下管線工程,在單一工程項目金額不超過360萬元。 2. 若含有預拌混凝土工程、營建鑽探工程、帷幕牆工程或環境保護工程,在單一工程項目金額不超過25萬元。 3. 若含有庭園、景觀工程項目,在單一工程項目金額不超過240萬元。 4. 若含有防水工程項目,在金額不超過60萬元。 此外,如果土木包工業承攬的工程項目符合上述規定,且符合前條規定的工程金額與造價限額,則可以由土木包工業自行施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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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