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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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其承攬工程之橋樑柱跨距為五公尺以下,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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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2條」規定,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該工程的規模範圍包括橋樑柱跨距為五公尺以下、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以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這些範圍將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制定,然後提交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這條法規的目的是限制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的造價,以確保公共工程的品質和安全性。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使用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處對「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所發佈的解釋或指引文件。該文件將提供關於小型綜合營繕工程範圍認定的具體要求和程序。此外,也可以參考公共工程法相關的法律文件和法規,以了解有關公共工程限額和範圍認定的更多信息。
- 承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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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