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根據營造業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制定的。根據這項辦法,營造業者在申報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和一定期間承攬總額時,需要遵守相應的規定。這項辦法的目的是確保營造業者在承攬工程時能夠提供準確的資訊,以便相關機構能夠進行適當的監管和管理。具體的辦法內容和相關範例可以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文件。
- 營造業法法規
-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營造業法 第 2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