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三條所定營造業未依規定辦理資本額增資者,其承攬工程造價限額,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其得自行施作專業工程項目金額,適用一百零九年七月七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前三條所定營造業未依規定辦理資本額增資者,其承攬工程造價限額,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其得自行施作專業工程項目金額,適用一百零九年七月七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